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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STUDENT MANAGEMENT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特职院〔2022〕20号

一、组织原则

本管理办法所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各职能处室、系(部)、相关业务中心、艺术团、班级牵头统一组织或学生自发组织并经批准的学生外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校外活动(包括专业实践、联合培养、交流访学、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竞技比赛、郊游、演出等)。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个人或集体(班级、系(部)、部门)组织必须报备的原则;坚持“就近、小型、方便、安全”的原则;坚持不得安排身体状况不适宜的学生参加在校外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校外活动的原则。

(二)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教师带队,并进行详尽的布置,切实做到组织责任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以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三)学生申请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涉及的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审批时应了解清楚是否有带队教师、活动具体负责人、安全教育情况及活动前各项准备事项。同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昆明市区范围内为宜,对组织昆明市区范围以外的活动要尽量严格控制,不得到未开放景点、景点附近未开放区域或在景点非开放时间活动。

(五)非教学、实践类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一般应当天往返。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地住宿,更不得露宿。

(六)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或共建单位联谊的各类庆祝等公益活动,必须经组织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二、申报审批程序

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由组织者提前3个工作日向系和学生管理部门提交本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学生进行外出活动。

(一) 各部门、各系组织10人以下的学生外出,由组织部门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

(二) 各部门、各系组织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学生外出,由组织部门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同时报送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三) 各部门、各系组织30人以上的学生外出,由组织部门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同时报送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四) 各部门、各系组织学生外出,晚上不返校,需在外留宿的情况,涉及3人以下,须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

(五) 各部门、各系组织学生外出,晚上不返校,需在外留宿的情况,涉及4人以上10人以下,由组织部门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同时报送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六) 各部门、各系组织学生外出,晚上不返校,需在外留宿的情况,涉及10人以上,由组织部门报分管领导批示后,报各系带班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并在系备案,同时报送学生处、保卫处备案。

(七) 在特殊维稳期间,一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都需请示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申报审批材料

(一)填写《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表》,签批完后组织部门自留原件,复印件分别交所在系、学生处、保卫处和涉及的部门备案。

(二)外出活动具体方案(包括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时间、组织形式,交通工具,住宿安排情况、活动时间计划、临时性管理办法、带队人员职责,应急预案或应急准备情况等)。

(三)提供参加活动的学生名单及主要组织人(部门)、带队教师及联系方式。

(四)参加专业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安全责任条款(协议书)复印件。

四、具体要求

(一)集体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集中专项安全教育,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并定时向所属系(部)、部门、分管领导等汇报活动安全情况,组织者不得擅自更改活动规定的内容。

(二)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遵守所去企业或公司的纪律和要求;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三)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四)遵守集体外出活动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院,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或外出。

(五)严禁学生爬树、攀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江河等危险区域洗澡、游泳、戏水、游玩;严禁到传染疫区活动。

(六)严禁动用活动(工作)之外时间组织其它外出。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的或需停课的,必须征得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七)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配合有关学生干部的指挥。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惩处。

(八)班级、学生组织(社团)郊游,辅导员或组织教师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九)对参加人数较多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增加带队教师,采取统一活动、分组分层管理,设立学生小组长和学生安全联络员。对活动中个别有不良倾向或有违纪苗头的学生,带队教师要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予以纠正防范。

(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若需要委托平台租赁车辆或统一购票的,要明确安全责任条款并签订协议或为学生购买保险。出现超载、超速运行的情况带队教师要立即交涉,确保乘车安全。

(十一)外出活动前,活动的组织者要密切关注政府部门、新闻媒介发布的有关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遇有不适合组织活动的情况,不得组织外出。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十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者必须确定至少一名负责人,提供其有效联系方式,并在活动中必须保证联络畅通,以便互相联络。

(十三)因专业实践教学、实习实训、组织参赛等外出的学生由接受单位或班导师等考虑为其购买相关的保险。

(十四)外出活动结束返校后,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向系或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汇报返回时间和外出活动情况。

五、应急处置

(一)在活动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暴雨、洪水、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和出现其它不适合活动继续进行的情况、或现场情况不能确保活动安全的,活动组织者应立即中止活动。并根据情况判断选择及时报警或报告学院相关领导。

(二)在学院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事故时,活动组织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或119求助,并马上向学院领导汇报。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就近送往条件较好的医疗点或县(区)级以上医院救治,对于事故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加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遇有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误报,并请求当地有关政府等相关部门援助。学院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同时尽快通知学生家长。

(四)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系(部)、部门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对于不经申请批准而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者,学院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若造成事故的,由组织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瞒报、误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因负责人组织和管理不力、监管不当,超出审批活动范围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学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为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事故,学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帮助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学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院的规章制度等,而造成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除学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院也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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